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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开云app官方入口下载”

2023-01-30 01:10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本文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处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为了提高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不道德行为,保证长期的法律服务秩序,保障我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条本规定仅限于对黑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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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处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为了提高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不道德行为,保证长期的法律服务秩序,保障我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条本规定仅限于对黑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违反法律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公安部门进行规范、公平、公开、高效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有很大区别;要坚决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要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坚持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涉嫌违法执业的,应当按照职权及时立案查处。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质证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公安部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枉法、失职、消极拖延等方式实施违法行为,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代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得以工业处罚代替行政处罚,也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工业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司法机关予以拘留,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不违反规则,知道其不道德,需要律师协会予以处罚的,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协会或者接管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律师协会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处分制度,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和纪律。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案件的公安部门档案,建立立案、备案、移交和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公安部门的工作总结和统计分析。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响应省律师协会的号召,推进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信息化,建立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惩戒工作统一数据库,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和公安部门纳入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不正当执业信息披露和查询、惩戒信息知晓制度。第二章公安机关管辖第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是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首都。违法行为与住所地不完全一致的,不应由律师执业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当将受其控制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告知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并回复调查。第十条律师在原执业中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和调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没有问题的,应当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监督调查;对其违法行为指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明确提出处罚建议;有人指出,必须对该行业采取纪律行动,应由律师协会予以拘留。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警告、罚款、没收克扣、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指出对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应及时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并扣留全部调查档案和证据材料。第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涉及治安案件时,可以书面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不调查违法行为,收集证据,并明确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三条妨害行为同时对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造成妨害的,由律师协会先行处理。

第十四条在首都再次发生争议的,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请求在首都共同登记。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公安部门的违法行为,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实施。第三章妨害与法院第十六条信访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和走访等方式表达意见。

扰民者应取得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友好、友好、热情、冷静地接待滋扰和举报,行为规范、平和,不得冷暴力。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娱乐场所,配备相同的、经过专业培训的接待人员和音像验证设备。第十八条妨害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法院起诉: (一)有特定被申请人的;(二)有明确的妨害事项;(三)有被申请人违法的证据;(四)与律师执业有关或者依法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公安部门的违法行为;(五)在本机关的资金范围内。

第十九条妨害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法院处理: (一)对该问题的民事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二)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已经结案,当事人不能明确提出新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三)作为信访事件,信访事项早已关闭并记录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信访人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明确提出扰民催促的;(四)妨害行为已经由法院处理或者正在处理,妨害行为再次骚扰法院部门的上级机关的;(五)与律师不道德执业有关的扰民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六)妨害事实不明,妨害人无法取得或者拒绝接受相关证据材料的;(七)电子邮件扰民且未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八)其他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对于那些没有 立案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填写,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脆弱、简单案件的立案,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查,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同级律师协会或者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调查。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明确提出司法或者检察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接管初步调查的案件,并向接管案件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立案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第二节调查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调查,并在法律或者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辞退案件的各方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案件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调查人员进行。根本、疑难、简单案件可以由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或调查委员会正式成立。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索取行政执法证件,不应记入调查笔录。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到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查询涉嫌案件的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三)告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逾期拒绝书面答复并取得相关材料的;(四)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查取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妨害人或者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查阅双方的陈述和反驳,并做好调查记录。告知前应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其应根据真实情况获取证据和证言,同时告知其故意作伪证或隐瞒事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知后,调查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的阅读者或者向当事人提交。

调查笔录不得逐页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记录有变更的,当事人不得盖章。调查取证要分开讲,记录要分开做。第二十九条被调查人应当拒绝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关材料。

如果被申请人是律师,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协助调查。第三十条对经调查取得的物证、书证复印件,应当拒绝收购人要求提供原件,经核实后,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有原件的,应当由收购人签字盖章。第三十一条重大、疑难、简单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不得将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打印成册,构成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还应当包括被调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人员和调查过程、确认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五章处理和要求第一节处理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下列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违法事实不明或者无罪的,请求不予处罚;(二)被调查对象没有违法行为,但涉嫌违反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的,由律师协会予以拘留;(三)被调查对象违反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和程序实施处罚。(四)被调查对象没有违法行为,给妨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妨害人拒绝赔偿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组织调解或者委托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妨害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五)属于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费用纠纷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在调解时,可以建议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六)被申请人未能隐瞒真实情况,对调查答复的有关材料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按照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七)对被行政处罚的扰民案件,扰民人明确提出仍由被投诉人承担责任或书面返还扰民的,且被投诉人已主动避免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同时予以训斥、减轻处罚;(八)被调查对象涉嫌刑事犯罪的,不应当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交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将犯罪线索带入司法机关。第三十五条调查事项正在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的,调查处理终止,但诉讼或者仲裁争议的内容和结果不影响调查事实的确认和处理的除外。

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应当及时全面恢复调查处理程序。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处理请求。对于简单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缩短调查处理期限,但缩短期限不得超过30天。案情特别简单,在缩短期限内无法结案的案件,可以报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再缩短调查处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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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部门移送、办理或者交办的案件,办理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向系统作出书面答复。对于重大、疑难、简单案件,办案机关应当随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案件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根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司法机关。在第二部分中,绝对认定如果白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被给予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被调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白宇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重大、疑难、简单案件的处罚,要求开展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评估,启动相关工作机制,实时部署依法处理,舆论引导,保障社会稳定工作。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不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征询 第四十二条被调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拒绝依法举行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结束后,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征询案件调查部门的意见后,明确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辩论后,作出处置要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明确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明确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负责机关集体辩论后做出处置要求。

当事人明确拒绝听证长达三日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是否组织听证。当事人拒绝听证,无故不参加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宣布中止听证。举行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置请求。第四十三条白宇律师、律师事务所受到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进行集体辩论并提出要求。

集体辩论期间,可以邀请律师协会参加。第四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的要求,应当依法公开发布,不得在律师行业向社会公告或者公告。第六章送达和继续执行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公告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当场交付的,应当在公告后七日内按照0103010的有关规定交付。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抄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律师协会。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自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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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由提出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继续进行,也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第四十七条律师因暂停执业受到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扣留被处罚律师的执业证书,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惩罚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返还。

律师被判中止执业。处罚期限届满,申请人不得变更执业机构。被判处中止执业的律师的继续执行期限,自司法行政机关暂扣被处罚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八条因停业整顿需要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扣留被处罚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的执业证书(副本)、印章和执业证书。

处罚期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回。该律师事务所被判停业整顿。

处罚期限届满,申请人不得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和合伙协议,不得申请撤销申请人;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处罚负有必要责任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律师不得变更申请人的执业机构。被判处停业整顿的律师事务所继续执行的期限,自司法行政机关暂扣全部律师执业许可证(副本)、印章和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九条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需要受到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收被处罚律师的执业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和公告,并告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和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吊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没收被处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印章和全部律师执业证书,并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依法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申请撤销。

律师事务所被判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对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处罚负有必要责任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律师不得变更执业机构。第五十一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判处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罚请求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内容登记在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同时,行政处罚和产业处罚的结果列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信用档案。第五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判处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其网站上驳回行政处罚决定,并公示一年。

第七章监督责任第五十三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部门违法案件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开展专项检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随时处理并责令修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执行。经指导和综合管理,办案机关仍未按规定办理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因不存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风险,而将其作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贬低、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将案卷装订成册,及时报送。案件执行一案一案,统一移交。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律师协会进行司法 第五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不内乱、不遵守法定程序、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及其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要求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司法厅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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